企業申請轉廠的條件是什么,怎么辦理轉廠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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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其中一個企業的加工成品是另一個企業的成品的加工料件,雙方持各自的加工手冊,分別填出口和進口報關單在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這種一出一進的結轉情形稱為轉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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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加工結轉(轉廠)的概念:
簡單來說就是加工復出口,是指由一個企業將海關監管的貨物,轉移到另一海關監管企業,并向海關辦理監管貨物的轉移手續的行為。
二、深加工結轉的流程:
三、辦理條件
:
1、轉入、轉出企業是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即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轉出、轉入企業應在手冊的有效期內申請辦理深加工結轉。
3、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應當向各自主管海關申報結轉計劃,并經雙方主管海關備案后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
四、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企業《登記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按規定需提交的單證
五、辦事流程:
1、轉出企業持《登記手冊》、《申請表》(一式四聯)向轉出地海關申請備案。
2、轉出地海關認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3、轉出地海關審核(包括派員下廠核查)。根據《海關總署關于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的規定,當海關同意受理和準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行政許可事項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上加蓋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或準予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對申請人不具備海關行政許可申請資格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經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
4、對準予辦理,按規定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轉出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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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轉出地海關留存《申請表》第一聯,其余三聯退轉出企業交轉入企業;
6、轉入企業自轉出地海關準予核準之日起20日內,持《申請表》其余三聯,向轉入地海關辦理報備手續。
7、轉入地海關認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告知書》。
8、轉入地海關審核(包括派員下廠核查)。根據《海關總署關于簡化“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行政許可手續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5〕316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上加蓋海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如果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或準予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對申請人不具備海關行政許可申請資格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經審核決定不予辦理的,制發《海關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
9、對準予辦理按規定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轉入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10、轉入地海關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第四聯交轉入、轉出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11、轉出、轉入企業按照經雙方海關核準后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
12、轉入、轉出在每批實際發(收)貨后90日內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六、加工結轉售付匯及核銷操作程序:
1、對經海關批準來料轉進料的情況,由轉入方企業辦理購付匯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方企業辦理售付匯手續,售付匯單證留存5年備查:
1.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并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1.2、轉出方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結轉(0255)”、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單的復印件;
1.3、轉廠合同;
1.4、進口付匯核銷單。
轉入方企業、轉出方企業必須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對經海關批準進料轉進料的情況,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方企業辦理有關售付匯或境內外匯劃轉手續,售付匯或劃轉單證留存5年備查:
2.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關單;
2.2、轉出方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單的復印件;
2.3、轉出方企業的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復印件;
2.4、轉廠合同;
2.5、進口付匯核銷單。
轉入方企業、轉出方企業應辦理相應的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
3、對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的情況,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內銷企業辦理有關售付匯手續,售付匯單證留存5年備查:
3.1、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料件內銷(0245)”或“來料成品內銷(0345)”、加貼有防偽標簽且蓋有海關“驗訖章”并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3.2、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內銷的文件;
3.3、有關合同;
3.4、進口付匯核銷單。
4、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客戶辦理其他深加工結轉(轉廠)項下的售付匯和境內外劃轉業務。
5、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轉廠結算時,應當先使用其外匯結算賬戶中的外匯對外支付或作境內外匯劃轉,不足部分方可為其辦理售匯。
6、對于境內劃轉的外匯,料件轉入方企業開戶銀行應在外匯劃出時注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料件轉出方企業開戶銀行在收到境內劃入的外匯后,憑該企業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入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國內轉廠劃轉”字樣及轉入方企業名稱。
轉出方企業憑上述“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核銷。外匯局核銷時,需注意核對“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的轉入方企業名稱與報關單上轉入方企業的名稱是否一致。
如企業以抵扣方式核銷的,外匯局應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關電子數據進行核對,無誤后在其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核銷”章,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并同出口收匯核銷材料一并留存5年備查。
7、外匯局應不定期對從事深加工結轉(轉廠)的企業進行檢查,對違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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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的單證及注意事項:
1、采購下單通知或者行銷部的接單通知及廠商或者客戶的聯系電話。
2、填制一張轉廠聯絡單,轉入方先填,填完后FAX到轉出方企業。在聯絡單上可以反映出雙方可否辦理轉廠手續。如果不符合轉廠條件,貨物則需從香港出口。(備注:從香港出口會增加出口方費用)
3、轉出方報關員核對轉廠聯絡單,核定雙方可否辦理轉廠。可以轉廠條件:(1)品名基本一致;(2)商品編碼八位全部相同;(3)單位相同。如果有任何一項不同,則不可以轉廠,原則上是出口方到其主管海關辦理更改合同手續。(更改合同需七個工作日)
4、轉入方提供資料給轉出方,轉出方填寫關封及加蓋印章,轉出方將關封連同“合同手冊”向當地海關報備轉出方海關審核報關資料,資料不正確蓋海關驗訖章,留存第一聯,退回三聯資料正確轉出方將退回之三聯關封交給轉入方,轉入方以關封連同“合同手冊”至轉入地海關報備轉入方海關審核報關資料修改資料,資料有誤批注蓋章,并退回兩聯進入送貨及收貨流程資料正確
5、辦理關封(1)出口方根據進口方提供的資料,按海關要求在“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關封,)上填寫本企業名稱、結轉貨物的商品編號、品名、數量、計量單位、單價總價等內容,加蓋本企業的印章后連同“合同手冊”向轉出方主管海關報備。轉出地海關在“轉廠關封”上編上流水號,登記并加蓋海關驗訖章后,留存第一聯,其余三聯退還轉出方企業交到客戶轉入方在其主管海關辦理結轉計劃的審批手續。(2)轉入企業(即客戶)在收到轉出企業的送交的三聯“關封”后,自轉出地海關辦理報備手續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連同企業的合同手冊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3)轉入地海關審核無誤后,在“關封”上批注、蓋章,留存一聯,其余兩聯退還企業,憑以登記每批送貨情況。
6、送貨